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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再受理“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附证书编号)

官方发布 阅读(3280) 2018-01-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2014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等文件,启动实施了相关工作,对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起到积极的引领、推动作用,取得较好应用效果。为进一步简化管理环节,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改革和完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自即日起,“一体化技术”的认定和换证工作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的申请。对企业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现场考察、资料审核和审定结果公示。省外企业向其在冀生产基地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或省外企业技术产品拟应用于工程的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颁发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


  (二)“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申请表中,不再要求省外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企业在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时,要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持有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一体化技术”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到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本通知一(一)规定,向相关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对已取得“一体化技术”认定证书的企业,申请增加保温芯材类别的,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表;相关的检测报告;工程应用证明及竣工验收报告(3项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使用1年以上);与申请内容相对应的标准和图集,以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在认定时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冀建科〔2014〕3号文件精神,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由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认定。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指导工作,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擅自改变认定标准、条件,不得设置地方准入门槛。


  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对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一体化技术”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技术”证书不能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条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五部委文件要求,完善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措施,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证书编号规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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