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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家企业被撤销资质 欺骗手段办资质要不得!

官方发布 阅读(2974) 2021-05-29

  福建省中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3月9日批准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我厅调查核实,你公司申请该项资质提供的“遵义遵荣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遵义马家湾大恒名城6栋”等代表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交回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8日


  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6月8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福建大阳电机有限公司2#厂房”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玖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我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7月10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1#办公楼、新建圳上中桥工程、新建霞洋中桥工程、镇成路市政道路工程、九星巷市政道路工程、李坊街市政道路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两个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省腾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6月13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福建东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21年6月27日向我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6月7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21年7月10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以上两个资质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福建联生钢材有限公司(2#办公楼、3#车间)、新建龚家湾中桥工程、新建林家边中桥工程、甘溪街市政道路工程、坪山路至君山连接线市政道路工程、彭家巷市政道路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两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6月20日批准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2#综合楼”代表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7月10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第五肉鸡加工厂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第四肉鸡加工厂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坪山横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东方路市政道路工程、金岭工业园过山路市政道路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省春秋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我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厅于2021年6月26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光泽承天食品1#、2#宿舍楼、光泽承天食品加工厂3#生产车间工程”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并对已公布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虚假工程业绩予以失效处理。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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