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类资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
公示期: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申请人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附件1)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23年3月31日17时前完成网上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系统不再受理。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其他组织、法人及公民对申请人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举报的,需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对匿名、冒名等无效举报恕不受理。)
本公示仅为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警惕不法人员趁机进行非法活动。
备注:通告前,系统将对申报人员进行比对查验,在申报期间请勿变动相关上报人员,以免影响审查决定。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津区迎宾大道234号,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邮编:611430联系电话:028-82522191(公园局底楼建设管理服务科)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公示1
成都市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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